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甘J*****号三轮汽车沿福星镇乔家湾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种和新农村路口下坡转弯时车辆驶出路面,坠入新农村李某某家门前,致张某甲及乘车人刘某甲受伤,张某乙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法医学尸表特征;甘J*****号三轮汽车的转向装置、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肇事前行驶速度约为43-46km/h。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张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甲、张某乙无责任。案发后,张某甲取得被害人刘某甲及被害人张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刘某乙、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甘肃中信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三轮汽车载人上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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