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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赫山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6时3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以132km/h的速度沿益阳市桃益公路从东往西行驶到**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致车辆侧滑,撞到停放于桃益公路**路口的湘******小型客车,致车内司机周某某受伤,致路边两位行人杨某某、莫某某当场死亡。经益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某、莫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交警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后赔偿杨某某家属50000元,赔偿周某某治疗费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藉信息、收条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李某某、熊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血样提取笔录;7、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8、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晖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据光盘二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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