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4********,汉族,专科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号小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岳阳县**镇**村路段时,遇行人袁某某由东往西横过公路,因张某某驾车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致使闽******号小车将袁某某撞倒,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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