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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4日14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S****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载孔某某行至黄标线29公里+600米处,在避让车辆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与行人戴某某发生碰撞后冲入坡下,造成戴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及孔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系生前头部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免费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材料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中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0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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