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武汉市**不动产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硚口区**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7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A****7小型轿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126公里+360米处时,与前方道路右侧边站立的行人陈某某相撞,导致陈某某当场死亡(殁年72岁)、肇事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5.5万元,且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经松滋市公安局**派出所现场对张某某乙醇含量进行气体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无酒精。
经松滋市公安局**派出所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尿检,其检测结果为:呈甲基非他明(冰毒)阴性。
经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19]病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引起严重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经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19]痕鉴字第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由西向东行驶的鄂A****7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行人陈某某碰撞接触成立。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421087120190000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安葬协议、刑事和解协议书、领款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熊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讯问视频光盘;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大道**号,联系方式1379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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