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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B2D"证驾驶鄂H****3重型普通货车沿武大线由东向西行驶,12时10分许行驶至天门市多宝镇罗烷村七组地段减速制动时,因雨天道路湿滑致车辆失控甩尾,与由西向东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擦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倒地受伤,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严重损伤,终因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报警、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能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8000.O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1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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