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所地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6日6时许,驾驶辽H****1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F1*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当行驶至海城市耿庄镇**村路段,忽视行车安全,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与对向车道赵某某驾驶的辽G****0东风牌普通货车及行人李某甲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李某甲(被害人,男,殁年76岁),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鉴定所鉴定:李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多脏器损伤破裂,失血过多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甲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  强
检  察  员:  万明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