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屯,现租住海南省澄迈县****大道**小区****房。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琼CD****号小型汽车沿海口市秀某某**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超市路段时,适遇当事人刘某某沿道路的东侧由南往北方向行走,由于张某某未注意察看前方路况,导致小型汽车右侧下端、右侧后视镜等部位刮碰到被害人刘某某身体致其摔倒在地受伤,张某某驾车继续往前行驶一段距离后,才返回事故地点。事故发生后,证人李某某拨打120电话,待急救车到达后被告人张某某随同被害人及家属一同前往海南省人民医院,在垫付抢救费用后离开。当晚22时许,海口市交警支队秀英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使用证人金某某的手机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某立即赶到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秀英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询问。次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11日23时39分至12日8时11分,民警拨打被告人张某某手机并发短信通知回复电话,其始终未回应。直至2020年7月12日11时51分,被告人张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

经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7月30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一方已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琼CD****小型汽车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逾期未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未注意察看前方路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于事故发生后逃逸,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傅  铮

检察官:杨翘名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