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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公诉刑诉〔2015〕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8********,汉族,初中肄业,住浚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0月3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浚县**公交有限公司豫F5****楚风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永定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屯子镇蒋村路段时,因斗气超车在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车乘坐人郝某甲死亡,刘某某、郝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郝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郝某乙、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王某甲、郝某丙、杨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郝某丁、王某丙、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甲、刘某某等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抢救伤员,并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告。2014年11月4日,浚县**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郝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郝某甲近亲属2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申某某等人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映华

王 磊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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