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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健身会馆教练,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1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本人的皖A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西湖区古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世纪花苑门口处时,因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致使车头碰撞由西向东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吕某某,造成吕某某受伤,后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浙江医院三墩分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交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肇事车内乘员朱某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陪同被害人吕某某乘坐120救护车前往附近的浙江医院三墩分院抢救,后在该医院内向民警投案。

现被告人张某某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152000元,已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被害人吕某某身份证、人员档案、户口本、死亡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肇事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川

2020年5月2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826808****)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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