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嵊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N**轻型普通货车前往本县**镇环岛公路施工工地。行驶至**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告人张某某因浏览手机视频,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状况,将正在弯腰捡拾散落路面海虾的刘某某撞倒,货车从其身上碾压,致刘某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原地等待交警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全身多发性闭合性损伤死亡。
经嵊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与被害人家属签署调解协议,已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浙江省嵊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勘查照片;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道路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晶晶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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