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司机,住济南市长清区**镇**庄**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源路路口向西右转弯时,遇被害人焦某乙骑行宝岛牌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焦某乙当场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焦某乙的近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快钱付款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焦某甲、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尸体检验鉴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酒精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孙倩倩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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