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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03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4月0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4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9日11时50许,在魏武路长葛境长社路交叉口处,被告人张某某持A2证驾驶豫E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黄景星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等;

3.视听资料; 4.证人黄某乙证言 ;

5.勘查笔录等; 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县**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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