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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河南省通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4月2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9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8时30分许,杨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通某某**镇**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通某某**镇**村时**门口处时,与停在道路西侧起步左转弯进入道路行驶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杨某甲受伤,车辆损坏,杨某甲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3月28日死亡。2020年4月9日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到通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时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三轮电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金霞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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