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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1********,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住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洛阳市吉利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7日05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C*****¬-豫C****挂号重型半挂普通货车沿洛吉快速路由南往北行驶,受害人卫某某驾驶立马牌电动车沿河阳路由东往西行驶,受害人吴某甲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后乘受害人何某某)由北往南行驶,张某某驾车行驶至洛吉快速通道与河阳路交叉口时,违反信号灯通行,其车右侧先与卫某某车前部先接触后,张某某往左打方向,车辆前部将道路中心隔离带内红绿灯灯杆撞倒后,被告人张某某车行驶至道路左侧,车辆前部又撞住受害人吴某甲车前部,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张某某与何某某受伤住院及卫某某受伤、叁方车辆及交通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吉利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过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某、吴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冬梅

         张俊杰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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