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2********,汉族,初中肄业,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FB****重型自卸货车沿汤阴县长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华路交叉口向南转弯时,与沿长虹路同向行驶的薛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薛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薛某甲符合车祸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张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证人薛某乙、屈某某等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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