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义马市**路**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C9****号小轿车在义马市千秋路与滨河路口北约300米处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马某甲驾驶的后载被害人马某乙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张某乙驾驶的豫MQ****号小轿车相撞,造成马某甲、马某乙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马某甲、马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6. 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红琴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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