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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7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EL1**/冀EF**挂重型半挂货车沿邢台-和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公里+500米处右转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刘某甲驾驶的追风鸟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甲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杲守强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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