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胡同**号,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藁城区龙宫宫面厂门前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停车待行的胡某某骑得电动二轮车撞倒,并将胡某某及乘坐其电动二轮车的王某某碾轧,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藁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张某某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北省盛唐司法鉴定中心、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接打手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被害人胡某某骑行、王某某乘坐的电动自行车撞到并碾压,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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