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办事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1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年10月23日经院批准,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13、冀**25挂牌号重型半挂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县**镇**工具厂附近时,因超车与由西向东崔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公路南侧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崔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滦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旭彬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邢台市**市**办事处**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