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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正定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北100米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行人郑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某某经正定县人民医院120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张某某负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振学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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