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轿车沿0054县道南流至东宋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39号电杆处时撞到路边机井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轿车乘车人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入院,造成机井房、电杆、轿车受损。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院印)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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