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泽县,住深泽县**乡**村**路**排**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4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着安国市南娄底村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市茂山卫村西十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相某某受伤以及相某某驾驶车辆的乘车人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