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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村,住固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RC****小型轿车沿固安县**村村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西北口处时,与行人张某甲相撞,后又与路边变压器线杆相撞,造成张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某某弃车逃逸。经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温某某、袁某某、张某丁等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北京龙晟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检察官助理:金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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