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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某某,捕前住吴某某**乡**村**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吴桥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金城-100型二轮摩托车,沿吴某某南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乡**村南时,与前方顺向步行的行人节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节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吴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节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综合记录单、120登记本复印件、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证人节某乙、节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7月31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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