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5********,仡佬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4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为避让从**路右转弯驶入**大道的由王某某驾驶的赣B**号小型面包车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吉野”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被害人曾某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好友田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陪同被害人曾某某前往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相关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身份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高某某的的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人伍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电子版照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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