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C8****号小型轿车,沿251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56km+160m处时, 因注意力不集中,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王某甲相撞,致王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经睢宁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 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5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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