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区**街**组**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6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6时3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超速(鉴定速度为53km/h)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苏HW****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淮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9KM+680M路口处,在通过路口时未减速行驶,观察疏忽,与被害人纪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纪某某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6日死亡,经鉴定,纪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纪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照片、户籍信息、驾驶证、发破案经过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苏HW****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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