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3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N3****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兴镇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春路小区”东大门北侧,左转弯进入西侧非机动车道时与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被害人陈某某驾驶苏N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在尿毒症、尿毒症心脏病、尿毒症心肌炎等疾病基础上因交通事故外伤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此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在现场等候处理,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事故认定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51178****)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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