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化新新、被害人近亲属方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NH****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罗卜李路交叉路口处,撞到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方某乙,致被害人方某乙受伤。同年3月29日1时许,被害人方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方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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