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仪征市**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顾某甲近亲属顾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娄星、被害人顾某甲近亲属顾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致富鸟”牌电动三轮车,沿356省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沙河小区”门口路段时,因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顾某甲驾驶的苏K临C01****号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顾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2月5日死亡,两车损坏。
经鉴定:被害人顾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顾某乙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仪征市**路**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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