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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贵州省望某某人,住贵州省望某某**街道**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望某某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胡云齐,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9日决定一次延长办案期限15日,从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贵AD****号小型轿车从望某某蟠桃街道糖厂沿望某某660县道望蔗线往高车方向行驶。同日20时50分左右,当行驶至望某某660县道望蔗线0公里加900米(小地名蟠桃园)处时,车辆撞击被害人罗某某。罗某某被送往望某某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7日9时30分死亡。张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电话联系王某甲到现场,让王某甲承认自己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王某甲答应帮张某某顶包,承认自己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经侦查机关调查,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是王某甲后,王某甲交代张某某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张某某让王某甲顶包。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喊王某甲承认其是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行为。经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发生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后逃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后找人顶包,系发生交通运输事故后逃逸;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 陈玉露

                                               检察官助理 龙桂婷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望某某**街道**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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