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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D*****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景泰县G33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98KM+400M处时,与行人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对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佑焕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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