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Q**V**号小型轿车沿S335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新蔡县栎城乡韩港公路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郑某某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辉
检察官助理:刘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村委**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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