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奇垦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新疆吉木萨尔县**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木萨尔县**巷**号,住吉木萨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新B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红旗农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木业丁字路口处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姜某某发生碰撞,致姜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鉴定,姜某某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2019年10月25日,经奇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WQJ****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2019]事故鉴字第WQS****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师五家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兵六)公(司)鉴(法病)字[2019]**号鉴定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张某甲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铭
检察官助理:房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本人住所,联系电话:1368990****;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56535****。
2.公安机关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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