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路**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童某某,男,殁年80岁,系本案死者。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重型罐式货车沿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村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到弥牟镇双鑫商混站门口停车。当日20时17分许,张某某驾驶川A*****车沿该村道由西向东方向倒车时,遇被害人童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沿该村道由东向西方向行至该处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二车受损,童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鉴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11月26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壹份;
4.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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