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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殁年48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7时10时许,张某某驾驶与登记的结构、构造不一致且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查: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2500kg,实际载货50445kg,超载37945kg )沿成都市双流区草金路由成都市区往双流区方向行驶。17时33分许,当张某某行驶至双流区草金路临千子门路路段在左转弯信号灯为红灯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后左转弯准备进入千子门路旁边的工地时,与对向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悬挂川A******号牌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直行至同一地点,两车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2020年6月29日李某某因抢救无效在成都市武侯区第五人民医院死亡。

该事故经调查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112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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