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8时37分许,张某某驾驶苏C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紫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冯庄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苗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苗某某受伤。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肺脏、肝脏等损伤合并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