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82********,满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唐山遵化市**乡**村**大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2月2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7日16时35分左右,张某某驾驶冀B1****冀 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07国道349公里970米路口路段处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李某甲驾驶冀GS****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李某乙、李某丙二人受伤,以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张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陈述; 3.物证检验报告;4.法医学病理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8.医学死亡证明书以及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不能安全行驶、文明驾驶,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前车正在左转弯时超越前车,致使李万林当场死亡,李想 李奕二人,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检察员:张 亮
2019年4月19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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