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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住庆安县馨悦尚居*****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庆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AG****野车在三莫公路致富乡681KM+560M处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过道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及黑AG****越野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颅脑受外力撞击损伤为直接死亡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庆安县公安局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麻某某、张某甲3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龙江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超速行驶且未避让行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忠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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