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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庆云县**镇**村**书记,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N*****小型普通客车,自庆云县**公寓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道庆云县**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沿**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路人报警,张某某当场弃车逃跑,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庆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特征。2020年1月3日,庆云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若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逃逸情节将承担次要责任,因其逃逸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告人逃跑,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不翻供,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芦广庆

检察官助理 张  浩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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