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7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AD****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本市黄埔区双井东路进埔北路3米处时,遇被害人彭某某推行无号牌三轮车沿浦北路由南往北行走。因被告人张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先行,导致发生其所驾驶的上述货车的右前轮推倒彭某某并碾压被害人彭某某下肢,并撞翻被害人彭某某推行的无号牌三轮车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和120报警求助。被害人彭某某被接报赶至的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后伤重不治于2020年6月25日死亡。当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公司车队长何某某的陪同下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埔大队五中队投案。
经黄埔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推测被害人彭某某符合双下肢损毁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全身损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埔大队认定和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所在的广州市**物流公司赔付被害人彭某某丧葬费6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立破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海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 (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穗埔检刑量建﹝2021﹞32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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