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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东县****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47.01毫克/100毫升)驾驶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江南路西枝江广场路段处,碰刮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后到医院治疗,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案。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洵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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