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AD5****号小型轿车在花都区天贵路进红珠路北94米(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美景花园”路段)追尾碰撞由证人曾某某驾驶的粤AZ****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导致粤AZ****号轻型普通货车失控碰撞前方正在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胸部损伤而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李某某二人无责任。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花都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接受处理。
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共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498638.72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冬年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8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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