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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粤KTK****号牌轻型自卸货车搭乘其妻张某丙由信宜市镇隆镇油麻坡村往镇隆镇西岸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隆镇大水坡村路段时,遇弯道会车未减速靠右行驶,与被害人江某某无证的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和呼叫救护车抢救伤者,然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到场处置。案发后,张某甲支付了江河东的死亡丧葬费3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江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      

检察官助理:林强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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