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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293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0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0时46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31mg/100ml)启动并驾驶一辆停在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草原烤羊腿店对出路段的豫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下称甲车)欲倒车,在此过程中张某某误将油门当作制动踏板踩踏,导致甲车失控,甲车车尾碰撞停在甲车后方由陆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下称乙车),导致陆某某人车倒地后继续被甲车右前轮碾压(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接着甲车往后行驶,先后碰撞停在路边停车位的被害人朱某某粤L*****号牌小型轿车(下称丙车)车身左侧、被害人邹某某粤S*****号牌小型轿车(下称丁车)车头、被害人颜某某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下称戊车)车头,造成陆某某受伤及甲、乙、丙、丁、戊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交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回调查。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颜某某、邹某某、陆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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