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053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证轮式自行机械车(铲车),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路**村路段自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豫 ******号小型轿车发生迎面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豫******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某、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经鉴定,豫******号事故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肆万贰仟玖佰零陆元整(RMB: 42906元),车辆残值壹仟整(RMB: 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驾驶人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李某甲、张某甲、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