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285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 , 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5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6日10时许,张某某驾驶无牌号时风三轮汽车,沿平舆县古槐大道双龙路口北100附近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冯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 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平舆县公安局解放街派出所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 2份,鉴定结论告知书,尸体检验通知书,送达回执,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关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被害人冯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后逃逸,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检察员:胡季芬
2017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1509353****。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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