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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汶上县******号**街。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30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汶上县公安局次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HD2***/鲁H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73千米300米处,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鲁P88A75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及厢式货车乘车人李某某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2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车某某、刘某某、范某某、贾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平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厢式货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振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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