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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7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常熟市**镇**路**弄**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武县**族**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以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17时22分许,驾驶苏E5****轻型普通货车(前排乘员许某甲、佘某某)在常熟市尚湖镇车邓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振华货架厂门口北侧时,遇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轻型普通货车失控,货车车头正前部撞击右侧路边树木,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轻型普通货车受损。被害人佘某某经送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9月25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佘某某的死因系颅脑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许某甲、被害人佘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许某乙、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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